擅將他人字號注冊為商標使用被判侵權?自1992年7月成立至今,北京天海工業有限公司(下稱天海公司)一直持續使用"天海"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在壓力容器行業中具有較高的市場知名度和影響力。因認為浙江省永潤高壓容器(臺州)有限公司(下稱永潤公司)在壓力容器產品上突出使用"天海氣瓶"標識,侵犯了其在先企業名稱權,天海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
日前,根據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民終字第121號民事判決書,永潤公司將"天海"作為商標使用在其宣傳冊和產品上,被認定具有不正當利用天海公司知名度的主觀惡意,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永潤公司的產品與天海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損害了天海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擅自使用天海公司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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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法院終審判決維持了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原審判決,即判令永潤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刊登聲明以消除對天海公司造成的不良影響。上海注冊公司,上海公司注冊。
梁潔泉律師:該案中,主要涉及到注冊商標與企業名稱之間的權利沖突問題。永潤公司作為同業競爭者,將"天海"字號作為商標使用,具有不正當利用天海公司知名度的主觀惡意,并在客觀上導致了相關公眾誤認為永潤公司于天海公司存在特定聯系,損害了天海公司的合法權益,構成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認定注冊商標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標準,應該考慮在先權利的獨創性以及知名度。該案中,"天海"字號文字使用在壓力容器產品上具有獨創性,并且經過了20余年的發展,在行業內具有較大的影響力。上海注冊公司流程,雖然永潤公司使用的"天海TIANHAI"商標已經獲準注冊,但是商標權的合法性并非審查注冊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時需要考慮的必要因素,因此,永潤公司的相關抗辯理由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一條第一款規定,原告以他人注冊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等侵犯其企業名稱權等在先權利為由提起訴訟,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其一,何種情況下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構成侵犯他人企業名稱權。企業名稱權與商標權不同,并非在任何情況下都能獲得保護,或阻止他人使用相同名稱。注冊上海公司,比如在實踐中,不同地區的不同企業的企業名稱可能是完全相同的,且互不侵權。因此,在以企業名稱權作為權利基礎的案件中,法院一般需要對被告使用他人企業名稱是否為惡意進行審查,且一般要求原告進行充分舉證。該案中,原告天海公司列舉出大量證據證明其在全國范圍內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從而證明被告永潤公司作為同行業競爭者,不可能對天海公司的企業名稱不知曉,也就證明了被告的主觀惡意,故一審與二審法院均判決永潤公司構成對天海公司企業名稱權的侵犯。
其二,上海公司注冊費用,商標是否有效與侵權與否并無關系。該案另一個特殊的地方是,被告在2009年惡意搶注了原告的"天海"商標,并獲得了注冊,從而給自己的侵權行為套上了"合法"的外衣。但該案二審法院認為:"侵權認定的事實依據是無需經過商標行政確權程序才能予以確定的。商標注冊是否合法不是審查注冊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時需考慮的因素,即并非侵權構成要件的相關事實依據。"近年來,商標惡意搶注現象層出不窮,各種搶注國內外知名品牌的現象屢有發生,該案中二審法院的上述觀點,無疑向搶注者展示"惡意搶注"并非侵權的"免死金牌",人民法院可以獨立于商標確權機構對商標使用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這也揭示了"任何人不得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這一基本原則。
該案體現的第一個典型問題是關于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關系及法律適用問題。上海注冊公司名稱查詢,為了確保社會交易安全和維護公平競爭秩序,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從不同角度和層面保護商標權持有人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商業標識權益的保護上,兩者應該屬于并列或同位關系。二者之間分別有獨立的保護對象、規制方式、效力范圍和保護重點,各自平行地對商標權益提供不同層面的保護。商標法側重保護注冊商標持有人的注冊商標專用權,而反不正當競爭法側重保護未注冊知名或馳名商標持有人的法益。不受"兩法"保護的商標權益,一般由民法提供"兜底"保護。在該案中,法院根據案情,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審理,是非常準確的。
該案體現的第二個典型問題是針對商業標識類糾紛,人民法院與行政機關的分工問題。基于歷史和現實的原因,針對商標案件的管轄,我國法院和行政機關有專門的分工,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商標法修改決定施行后商標案件管轄和法律適用問題的解釋》明確規定了除了商標確權行政案件,其他的涉及商標的案件概由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解決商業標識糾紛,是解決糾紛的最后手段,具有最高的權威性。由于商標行政確權程序與法院審理商業標識民事糾紛的切入點并非完全一致,商標注冊是否合法不是審查注冊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權利時需考慮的因素,即并非侵權構成要件的相關事實依據,因此該案明確"商標權與在先權利沖突時,可以直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判定被訴侵權的注冊商標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權利,無需以商標行政確權程序確認注冊商標是否有效為前提"。上海公司注冊經營范圍,該案對廓清實踐中的某些認識是非常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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